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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疫情防控单位指南技术(疫情防控顾客员工单位)

分类:美容技术 30
为进一步做好近期我市美容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市防指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美容美发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近期美容服务行业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期间美容服务单位疫情防控
二、经营服务管理(一)美容服务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经营服务单位应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向员工传达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的责任分工、环境卫生、异常情况处置等工作要求,教育员工尽量少去公共场所或人口密集场所
(三)安排专人每日对员工进行体温监测,员工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场所,上岗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口罩要及时更换,严格洗手消毒,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每日出勤人员姓名、身体状况、工作岗位、居住地址等
(四)严格落实各地区属地责任,加强对美容服务行业恢复经营后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员工要及时全程接种疫苗,加强防护,做到“应接尽接”,须提供全程接种疫苗证明和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能返岗,返岗后每48小时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加强集体宿舍管理,做好防护和清洁消毒
(六)准备至少一周用量的防护物资,包括医用外科口罩、消毒液、消毒洗手液、红外线体温计等
三、环境卫生要求(七)要加强室内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
(八)对经常接触的门把手、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等公共设施,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
重点部位要做好消毒记录
(九)毛巾、拖鞋、按摩服、杯具、美容床上布草等与顾客直接接触的美容用品用具严格落实“一客一换一消毒”制度
(十)每天营业前后对室内地面、过道、洗手间、门把手、楼梯扶手及经常接触的物品使用含氯消毒剂(250 mg/L~500 mg/L)进行消毒
(十一)每个客人离开后进行座椅和美容床表面清洁消毒
(十二)应配备消毒洗手液供入店人员使用
四、顾客管理(十三)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要按属地防控要求,在进入门店时积极配合美容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48小时核酸阴性报告等疫情防控“四件套”措施
(十四)营业期间严控入店人数,不超过服务床位的50%,避免人群聚集
后续将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
(十五)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减少与顾客不必要的交谈并取得顾客理解,非必要不提供零食和茶饮
(十六)所有顾客进入经营场所前应自觉测量体温
如体温超过 37.3℃,工作人员应要求顾客立即离店并就医检查
经营服务单位必须对顾客个人信息认真登记并严格保密,保证个人信息可追溯
(十七)对顾客加强科学宣传引导,密切关注有关政策措施和疫情动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应急处置(十八)当美容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十九)美容服务单位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应立即执行报告制度并妥善安排就医
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人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保障监管及复工复产组2022年5月27日来源:沈阳发布编辑:王沛霆责任编辑:张红军
沈阳市疫情防控单位指南技术(疫情防控顾客员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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