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美容百科  /  车主由谁损失车辆意外(汝城县车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损失)

车主由谁损失车辆意外(汝城县车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损失)

分类:美容百科 47
车辆进行维修停放在营业场所内,因维修场地内的其他设备引发火灾,导致车辆被烧毁,车主损失应由谁赔偿?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维修停放在维修场所内被烧毁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基本案情某日,陈某的别克牌小车因需维修被送到汝城县某维修中心,汝城县某维修中心修理后将该车送至汝城县某汽车养护美容中心进行喷漆
凌晨一点左右,汝城县某汽车养护美容中心发生火灾,致使案涉车辆被烧毁
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10 465.6元
事故发生后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汝城县某汽车养护美容中心火灾事故起火原因可排除自燃、雷击、生活用火不慎、纵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案涉别克牌小车烧损率为100%,损失116 720元
陈某认为其车辆在喷完漆放置在喷漆房等待提车过程中发生了火灾被损毁,且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被烧毁损失110 465.6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后,其余部分由汝城县某维修中心及汝城县某汽车养护美容中心进行赔偿
2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同时,陈某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汝城县某维修中心维修,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汝城县某维修中心将车修理后,又交付给汝城县某汽车养护美容中心进行喷漆养护,两维修中心之间亦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陈某案涉车辆在汝城县某汽车养护美容中心被烧毁,故汝城县某汽车养护美容中心与陈某之间形成侵权关系
本案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但陈某在保险金额内主张权利,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后,其余部分由汝城县某维修中心、汝城县某汽车养护美容中心赔偿,故本案案由定为保险合同纠纷为妥
双方对某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理解发生争议
陈某认为该条款是指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对人为损坏车辆的行为进行免责,而在此停放期间因意外事件导致车损的应不在免责之列
某保险公司则认为该期间是指从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维修单位直到维修单位将车辆交回车主的期间,而该期间发生的车损都应免责
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专业机构,虽然其抗辩具备一定合理性,但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故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陈某110 465.6元,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某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车辆在维修养护期间发生损毁,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按通常理解,该期间应是指车辆在维修或保养人员的控制下对车辆进行相关维修、保养操作期间发生的事故,而不包含车辆停放在营业场所的期间
因此,车辆停放期间不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ND「供 稿」朱承娟「编 辑」谭 娟「审 核」李雄飞「终 审」张 梁
车主由谁损失车辆意外(汝城县车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损失)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猜你喜欢

全部评论(0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