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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资质女子律师(美容院万元女士主管部门资质)

分类:护肤产品 25
“胆子太大了
”湖北武汉,一女子到美容院做按摩时,被一阵忽悠过后,六年贷款花了255万元,女子因无力还贷和家人坦白此事
家属事后才得知,所谓的美容项目中居然还包括“血液养护项目”,“私密养护”、“ST塑形”、“修发际线”等
仅“细胞保健品”一项就收了女子近27万元
可记者和女子到店里提出质疑时,美容院老板却说:“你有什么资格问”?图源:VISTA看天下程女士为了让皮肤和身材能够保持青舂时的模样,平时喜欢做美容护肤、塑形等一系列的保养
程女士到某美容院体验按摩项目时,没抗住工作人员的“话术”忽悠,开始体验美容院的各种保养项目
这些保养项目包括有“价值13万余元的ST塑形”、“价值10万元的雅致体雕”等
事后美容院还为程女士修了发际线,收费3.1万元
并又卖给了程女士价值近27万元的“细胞保健品”
见程女士为了美容这么舍得花钱,美容院又为程女士的私密处做了8次保养,收费138360元
这还不算啥,之后,美容院还为程女士订制了“血液养护项目”
这个项目的流程是工作人员先从程女士身上抽血,然后将抽出来的血液用仪器进行过滤,之后再将已经过滤的血液,重新输回程女士的体内
图源:VISTA看天下程女士表示,这个项目每次要花近2万元,她做了3次
后来程女士统计了一下,6年消费了255万元
大部分都是贷款得来的,后因还不上才和家人说的
可事后程女士与记者到美容院提出质疑时,美容院负责人不仅否认一切,还质问记者有什么资格过问?有网友表示,这什么智商啊?修发际线都敢收费3.1万元
一个真敢收、一个真敢给
这是智商税
也有网友质疑称,即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美容院有资质“抽血输血”、有资格卖保健品么?这已经不是消费纠纷了,没资质“抽血输血”就是非法行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抽血输血需要资质,否则涉嫌非法行医罪首先,如果程女士接受美容院包括私密处护理的服务后,觉得没有效果的话,可以主张美容院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主张美容院承担违约责任
程女士在这家店内,消费了六年,涉及太多项目,一时之间也不好分辨到底仅仅是违约,还是构成欺诈
如果是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建议程女士向主管部门投诉并报警,让主管部门来界定是否欺诈
其次,程女士之所以会这么疯狂的消费,大概率是被“话术”忽悠了
这也是无良商家的惯用套路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如果查实美容院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的话,主管部门就会对其行政处罚
至于是否会处50万元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需要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才能最终确认
但笔者个人认为,修发际线收3.1万元、修复私密处收费13.8万元的店,没有问题是不太可能的
再次,也是最严重的,即输血和抽血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比如说,美容院到底有没有资质抽血输血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具体而言,抽血和输血都是有非常严重要求,最起码的要求是美容院要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必须是有执业资格证的医护人员才能抽血、输血,否则,美容院就会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最后,如果美容院没有资质,那后果就严重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刑法》第360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
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必须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已经造成他人身体危害后果或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情节,这需要公安机关来确认
希望大家务必要以此为鉴
即大家在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识别商家的宣传是否符合常理,以免上当受骗,甚至造成身体损害
(零度时评综合VISTA看天下、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
美容院资质女子律师(美容院万元女士主管部门资质)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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