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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资质应承担机构(诊所医疗机构资质消费者惩罚性)

分类:排毒养颜 36
2021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五:美容机构借用他人资质开展诊疗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某诊所是一家由个人投资开办的从事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服务的营利性医疗美容诊所
其投资人方某并无《医师执业证书》等开设医疗机构必备的资质,某诊所获准开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由案外人谢某取得并出借给某诊所使用
消费者唐某在某诊所接受了重睑、内眦、翘睫、泪腺脱垂、纹绣、取耳软骨、鼻中隔延长、外切眼袋手术等医疗美容服务,因对鼻部美容手术不满意,起诉要求退还美容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某诊所借用他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非合法合规医疗机构,其故意隐瞒相应事实,违反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使得唐某信任其有从事相关医疗美容手术项目的资质而在该诊所接受服务,某诊所的行为构成欺诈,方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点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越来越多的人为了改善自身形象而选择美容,但美容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相应纠纷不断增多
本案中某诊所利用他人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其是一家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对消费者选择在该医疗机构接受服务造成了误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正规的美容机构,同时也告诫相关美容机构,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提供美容服务将构成欺诈,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勿为逐利违法违规
惩罚性资质应承担机构(诊所医疗机构资质消费者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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