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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违约金款项还需判决没变(原告李女士被告美容店万元)

分类:美容生活 52
女人总觉得衣柜里缺件衣服,同时也都觉得自己还不够美,于是美容产业越来越繁荣
就像一款护肤品有没有用,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答案一样,美容项目做了有没有用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也是美容相关纠纷产生的高频原因之一
  案情 抽到特等奖后她在美容店消费近25万元  2017年底,李女士在某商场内的餐馆吃饭时,参与了店内抽奖活动,幸运的她抽到一个特等奖,可兑换某美容店价值3000元的皮肤护理项目
  到美容店确认抽奖活动系真实后,加上店里给出的优惠,李女士便开启了“变美”之路,持续在该店里消费,先后在该店购买了量子眼雕、精致塑脸、女神线、脑立方、光雕、量子幻颜、去黑眼圈等项目
  自2017年底至2022年共消费了近25万元,其中11.48万元用于购买3条能量磁石塑身衣
然而,塑身衣并未带来瘦身效果,加上2022年做精致塑脸项目过程中导致脸部肿胀变青,李女士对该店的服务失去信心
  2022年8月,李女士要求美容店退还剩余金额,双方的纠纷拉锯也由此展开
直到2023年5月,双方也没协商一致
  李女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经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美容店的服务协议,并退还剩余费用
  判决 美容院退还剩余服务款项  庭审时,被告美容店辩称,案涉服务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美容店愿意既往不咎,继续为原告李女士提供服务,故不存在合同解除情形,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了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底至2022年2月15日,原告李女士向被告美容店共计支付246020元,其中,用于购买塑身衣的金额为114800元,用于服务项目的金额为131220元
  根据原告李女士提供的系统照片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上述服务金额中尚余36908.93元未消费,有11次“热丽塑”项目未使用,该项目共计充值1.5万元
  原告李女士在被告美容店处签订多份《美容服务协议书》《美容服务方案表》,其中部分载明,“针对顾客已缴纳费用,除因我公司过错给顾客造成人身损害外,该费用不予退还
未经双方协商,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协议书的,违约方按需承担30%违约金
如属优惠方案,不可退换
”  2022年11月,原告李女士向被告美容店提出退款请求,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多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调解中,美容店曾给出2个方案:一个是按美容服务协议中的约定退款,李女士需承担30%违约金,折算后实际退还18216.82元;另一个是退款1.2万元,保留所有未做完项目
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女士作为消费者,与被告美容店达成服务协议,目的在于接受美容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要原告亲身参与接受服务
现原、被告双方已发生纠纷,经市场监管部门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不愿意继续接受被告提供的美容服务,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原告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服务协议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剩余服务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应退还相应款项
  关于协议中高达30%的违约金约定,法院认为,被告美容院提供的服务协议及方案系被告重复使用的格式模板,且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被告责任、限制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应为无效条款,故被告依据无效条款进行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某美容店之间的服务合同于2023年10月9日解除;被告某美容店向原告李女士退还剩余服务款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 不合理免责或加重对方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该法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该法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官指出,评价一个人是美是丑,没有既定标准
美是一个极其主观的概念,可以追求,但切忌过度
进行美容消费时,对于“一做就能改变”的项目、“一用就有效果”的产品,一定要理性看待
签订协议时,对于协议的内容也要仔细阅读,以免被套路
  本报记者 起朝燕 通讯员 马文杰 辛亚洁
万元违约金款项还需判决没变(原告李女士被告美容店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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