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容行业中,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采用各种手段欺骗、诱导、威胁消费者,让消费者在不知情或不愿意的情况下支付高额的费用,甚至造成消费者身体或心理的伤害那么,消费者如何应对美容院的诈骗行为呢?«——【·案例描述·】——»李女士是一名上班族,平时很少去美容院有一天,她在路边看到一家美容院的招牌,上面写着“免费体验”、“祛斑祛痘”、“无需预约”等字样,便心动了一下,想着进去看看她走进美容院后,被一名店员热情地接待了店员说,这家美容院是刚开业不久的,现在有一个特别优惠活动,只要李女士填写一份问卷,就可以免费体验一次祛斑祛痘的项目李女士觉得没有什么损失,就填写了问卷,并跟着店员进入了一个房间在房间里,店员给李女士做了一个皮肤检测,并告诉她,她的皮肤有很多问题,比如色斑、痘印、毛孔粗大、皮肤松弛等等店员说,这些问题都是因为李女士平时没有做好护肤工作,需要及时进行治疗店员说,他们美容院有一种特殊的仪器和产品,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李女士的皮肤问题,并且没有任何副作用店员说,这种仪器和产品是从国外进口的,非常稀缺和昂贵,一般人都享受不到店员说,今天正好是他们美容院的开业庆典日,只要李女士现在决定做这个项目,就可以享受8折优惠,并且送一张价值5000元的会员卡店员说,这个项目原价是20000元,打完折只要16000元,并且只需要做一次就可以看到效果店员说,这个机会非常难得,如果李女士错过了就后悔莫及李女士听了店员的话,感到很心动也很犹豫她觉得20000元太贵了,自己也没有那么多钱她想要拒绝,但是店员不断地给她施加压力,说这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如果她不做,就会后悔一辈子店员还说,李女士可以用信用卡分期付款,或者找亲友借钱,或者把自己的金饰卖掉店员还说,李女士如果不做这个项目,就会被别人嘲笑、歧视、抛弃,没有人会喜欢她店员还说,李女士如果不做这个项目,就会失去工作、事业、家庭、幸福店员还说,李女士如果不做这个项目,就会得皮肤癌、早衰、死亡李女士被店员的话吓得不知所措,感到很无助和恐惧她想要离开,但是发现房间的门被锁上了她想要求助,但是发现手机被店员拿走了她想要反抗,但是发现自己被店员按住了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店员给她签了一份合同,并刷了她的信用卡合同上写着,李女士同意做这个项目,并且支付16000元的费用,并且不得退款、退货、投诉合同上还写着,李女士同意放弃所有的法律权利,并且承担所有的风险和责任李女士在极度的恐惧和无奈中,被店员强行给她做了这个项目项目结束后,李女士发现自己的皮肤没有任何改善,反而出现了红肿、疼痛、过敏等症状她向店员投诉和要求退款,但是店员拒绝了,并威胁她说,如果她再闹事,就会遭到更严重的后果李女士无法忍受这种欺凌和伤害,决定向法律求助«——【·焦点争议·】——»本案中,消费者李女士与美容院之间的主要争议有以下几点:1. 美容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 李女士与美容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争议分析·】——»针对上述争议点,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1. 美容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根据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要求的三倍赔偿;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美容院明显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美容院通过免费体验、特别优惠等手段吸引李女士进入店内,然后对李女士进行皮肤检测,并夸大李女士的皮肤问题,推销自己的仪器和产品,声称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李女士的皮肤问题,并且没有任何副作用美容院还声称这种仪器和产品是从国外进口的,非常稀缺和昂贵,一般人都享受不到美容院还利用李女士的虚荣心、恐惧心理、从众心理等心理因素,给李女士施加压力,说这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如果她不做,就会后悔一辈子美容院还威胁李女士说,如果她不做这个项目,就会被别人嘲笑、歧视、抛弃,没有人会喜欢她美容院还恐吓李女士说,如果她不做这个项目,就会失去工作、事业、家庭、幸福美容院还恐吓李女士说,如果她不做这个项目,就会得皮肤癌、早衰、死亡这些宣传和言论都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美容院通过这些宣传和言论,使李女士产生了误解和恐惧,导致她在不知情或不愿意的情况下支付高额的费用,并接受了没有效果甚至有害的项目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本文认为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 李女士与美容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并依法承担民事义务”根据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法表达意思真实意思”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表示订立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暴力、威胁手段订立合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表示订立合同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李女士与美容院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是在美容院以欺诈、暴力、威胁的手段使李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李女士并没有自由、自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而是被美容院强行给她签了合同,并刷了她的信用卡合同上写着的内容,也是美容院单方面规定的,没有经过李女士的同意和确认合同上写着的内容,也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比如不得退款、退货、投诉,放弃所有的法律权利,承担所有的风险和责任等等这种合同是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是无效的因此,本文认为李女士与美容院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延伸与思考·】——»消费者李女士遭遇了美容院的诈骗行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消费维权案例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消费者在遭遇美容院诈骗时的焦点争议和法律依据,并提供了一些维权建议消费者在面对美容院诈骗时,既要敢于维权,又要懂得维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美容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