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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法院万余元(伤残美容店右眼法院医疗机构)

分类:美容技术 3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项目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
但是医疗美容不等同于生活美容,部分无良机构在暴利驱使下,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近日,青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别的“非法行医致使失明”案
切除眼袋手术 导致右眼失明青羊区某思美容店系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一般项目
2023年2月1日,市民曾先生前往该美容店进行眼袋切除手术,并支付费用3600元
术后不久开始出现眼部肿胀、视力下降、出血等症状
2023年2月7日,曾先生前往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并入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视神经炎”,支付医疗费1369.07元
2月8日,病情加重,转入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4931.44元,药费761.65元
而后,曾先生又到北京求医,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就诊,确诊右眼失明且无复明可能
诉至法院 鉴定达到伤残八级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曾先生右眼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由于身心遭受双重打击,曾先生将某思美容店及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医疗美容系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美容店为曾先生实施的眼袋切除手术,属于诊疗行为,应由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美容院及其经营者刘某不具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其实施手术后致曾先生右眼失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故应当推定该美容店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即对曾先生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其侵权行为造成曾先生右眼失明,给曾先生精神造成一定损害,法院依法判决:某思美容店、刘某退还曾某手术费、医疗费等,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343893.16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选择医美服务注意前往正规机构“该案系行为人不具备执业医生资格,经营的美容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为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手术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由于此类案件因维权时无资质、无病案记录等致使维权难度加大
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服务时应当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充分审查机构和医生的资质
法官提醒,当与医美机构协商调解无法达成合意,一是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进行维权调解,如果是消费型医疗美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要求机构返还手术费等相关费用
二是可以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如遇到整形机构不具备医疗执业许可证等情形,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
三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合同、聊天记录、缴费票据、病历本、术前术后照片,损害结果鉴定意见等,以便证明相关损失
美容院法院万余元(伤残美容店右眼法院医疗机构)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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