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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大快人心保护伞广西(广西玉林市来宾保护伞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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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多则通报多名党员干部被查处或受处分马上来看看都有谁玉林市通报2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1、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林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2013年5月至2018年7月,林斌在任玉州公安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治安大队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辖区内存在的涉赌、涉黄等违法活动提供保护,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353.9万元,其中林斌个人分得261.3万元
此外,林斌还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等问题
2019年8月,林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容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协管员苏策聪充当非法采砂团伙“保护伞”问题
2018年12月,苏策聪介绍掌握打击非法采砂行动信息的容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南片中队司机陈某某(另案处理)给非法采砂点经营者刘某某认识,并约定陈某某为刘某某的非法采砂点逃避相关部门打击提供帮助
苏策聪从中收取了陈某某和刘某某所送钱款共计2800元,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9年11月,苏策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玉林市纪委监委)以上两个通报案例中,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副局长林斌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开庭审理↓↓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副局长林斌伸手接上百万好处费坠法网“从警27年,我对工作任劳任怨,可我就是被钱迷住了双眼,最终沦为阶下囚,我辜负了党和组织对我的培养,我对不起我的家人……”在庭审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林斌表示认罪认罚,并留下悔恨的眼泪
12月19日,由玉林市纪委监委查办的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林斌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斌利用其担任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查处涉赌、涉黄场所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343.6万元,其分得259万元
2017年4月28日,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对辖区内玉林市某国际大酒店的按摩洗浴场所进行检查,发现5对男女涉嫌卖淫嫖娼,庞昆雄(另案处理)报告了林斌
林斌明知该按摩洗浴场所涉嫌组织卖淫犯罪,应及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该按摩洗浴场所股东莫某的说情下,林斌共收受莫某送的2.3万元好处费,未依法对该场所涉嫌组织卖淫犯罪立案侦查
2019年5月8日,莫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
涉案后,玉林市纪委监委对林斌及其家庭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其中的316.58746万元林斌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林斌受贿数额共计343.6万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林斌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316.58746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林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林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司法机关判罚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从公安局副局长堕落为违法者,林斌一案的警示与教训直击人心,令人震惊,更令人警醒
“今天通过旁听现场庭审,直观了解案件取证的关键点,对我们今后办案有很大帮助
”该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潘天明说
走出庭审现场,该市纪委监委驻市政法委纪检监察组欧安䘵说道,“今天不仅受到了教育,更是‘零距离'‘面对面’学到了查办违法案件的专业知识,为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开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玉林市纪委监委 陈榕秋) 庭审现场百色市通报12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1.右江区永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覃荟蓉挪用扶贫工程项目资助款等问题
覃荟蓉在2013年至2017年历任右江区永乐乡计生服务所统计员、副所长、所长和右江区永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私存永乐镇人口计生扶持资金共计90000元和永乐镇群众退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共计2800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并将利息927.31元占为己有,此外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019年6月,覃荟蓉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2.田阳县头塘镇水利站原站长兼民政办负责人胡祖监管失职失责问题
胡祖在2016年至2018年任田阳县头塘镇水利站站长兼民政办负责人期间,在对高龄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享受高龄补贴的黄某轮、黄某常等19名群众死亡后仍继续拨付高龄补贴共计11850元
2019年11月,胡祖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3.田东县作登瑶族乡林业站站长蒙其国贪污侵占问题
蒙其国在2012年至2015年任田东县作登瑶族乡林业站站长期间,负责全乡生态公益林工作,在其保管田东农村商业银行作登支行开户的全乡各村屯用于接收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存折期间,蒙其国挪用补偿金共计2458000元,其中:帮助其朋友班某垦(田东农村商业银行义圩支行原行长)、黄某腾(田东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原行长)完成储蓄存款任务共计2417000元;借给其朋友黄某文买房共计40000元;挪用补偿金用于个人开支共计1000元
2019年11月,蒙其国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
4.平果县旧城镇党委书记卢英群贪污侵占问题
卢英群在2003年至2017年历任平果县那沙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团委书记;旧城镇团委书记;凤梧乡党委宣传委员、党委委员、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和旧城镇党委政法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综治办主任、党委书记期间,用自己和那沙乡六达村易某阳、谭某金、黄某明、韦某安、韦某、阮某平、韦某等7名群众的名义申报并违规侵占152.8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133700元,此外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
2019年11月,卢英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违纪款已追缴
5.德保县都安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文闻在民政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
文闻在2011年至2017年任德保县都安乡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民政助理期间,在具体负责都安乡民政各项工作中,没有认真组织开展民政对象摸底排查工作,未能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民政对象自然死亡人员信息,致使该乡59名民政对象死亡后没有及时收集上报德保县民政局进行核减,直到2018年3月造成民政部门向59名已死亡民政对象发放补助共计113959元
2019年10月,文闻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6.靖西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潘承虎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潘承虎在2017年7月至11月任靖西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组织靖西市山茶油产业项目过程中,未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投入脱贫攻坚工作的文件精神,在实施发放油茶苗工作中出现涉农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未向贫困户倾斜、投向不精准的问题
2018年9月被自治区财政厅通报,给靖西市扶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潘承虎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19年9月,潘承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那坡县百省乡党委委员、副乡长黄海龙工作失职问题
黄海龙在2016年至2017年任那坡县百省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分管百省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在审核百省乡百坎村那亮屯刘某前农户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时,未认真核实危改申请材料,致使刘某前享受危改补贴15000元
2019年11月,黄海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凌云县伶站乡水利站站长黄金城吃拿卡要问题
黄金城在2012年任凌云县伶站乡水利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开展茅草树皮房拆除重建工作中,黄金城与同屯村民林某新一同承包伶站乡浩坤村无能力自行建房的韦玉远等12户茅草树皮房拆除重建工程中获利共计18400元
黄金城身为凌云县伶站乡水利站干部,违反国家规定,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
2019年6月,黄金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9.乐业县财政局预算股干部王倩云弄虚作假问题
王倩云在2019年任乐业县财政局预算股干部期间,在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核查组开展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含扶贫资金)发行使用管理情况核查工作过程中,为了让迎检材料与上报支付进度一致,王倩云伪造制作虚假支付凭证共20张,附到迎检材料中,造成不良影响,负直接责任
2019年8月,王倩云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10.田林县八桂乡扶贫办原干部罗涛失职失责问题
罗涛在2015年任八桂乡扶贫办兼危改办干部期间,在审核谭合村渭六屯邓某户危改申请材料过程中,未仔细、全面核实危房改造申请材料,致使不符合危房补助条件的邓某户得获得危改补贴18470元
罗涛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019年11月,罗涛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11.隆林县平班镇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民政助理邓海浪失职失责问题
邓海浪在2008年至2014年任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人民政府主任科员、民政助理兼平班镇民新村包村工作组组长期间,在协助平班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明知他人不符合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仍帮助他人编造虚假农村危房改造材料,致使11户群众违规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16400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019年12月,邓海浪受到政务降级处分
12.西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兼县扶贫指挥部公共服务专责小组驻办负责人王向平违纪问题
王向平在2018年任西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兼西林县扶贫指挥部任公共服务专责小组驻办负责人期间,在督促核算、统计2018年西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票据过程中,对医保基金收缴票据的结算、审核、统计工作和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原工作人员黄秀兰(另案处理)挪用马蚌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共计780514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2019年11月,王向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百色市纪委监委)广西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忻城县原县委书记谢大研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忻城县原县委书记谢大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谢大研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消极应对,随意决策,对忻城县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有关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违规任免干部;违反群众纪律,为涉黑涉毒人员成立的公司非法采矿提供帮助和庇护;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办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谢大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缺失,忘初心、丢使命,消极应对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毫无规矩意识,不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为官不正、图谋私利,充当涉黑涉恶人员“保护伞”,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之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涉嫌违法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谢大研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免去其中共来宾市第四届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中共来宾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中共忻城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谢大研简历谢大研,男,壮族,1968年8月21日生,广西来宾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
1984.09—1988.06 广西桂林民族师范学校普通师范专业学习;1988.06—1989.01 广西桂林民族师范学校教师;1989.01—1993.10 广西来宾县人事局干部(其间:1989.09—1992.07 广西民族学院政治系行政管理专业学习);1993.10—1995.05 广西来宾县小平阳乡党委副书记、水泥厂厂长(兼);1995.05—1995.07 广西来宾县七洞乡党委副书记(其间:1995.05—1995.07 广西柳州地委党校第四期中青班学习);1995.07—1996.05 广西来宾县七洞乡党委副书记、乡长;1996.05—1999.03 广西来宾县七洞乡党委书记(其间:1996.08—1998.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9.03—2000.03 广西来宾县迁江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1997.09—1999.07 广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班历史与信息学系中国近代史专业学习);2000.03—2002.06 广西武宣县金鸡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02.06--2002.09 广西武宣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02.09—2004.04 广西象州县政府副县长;2004.04—2006.07 广西象州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6.07—2008.05 广西象州县委常委、副县长;2008.05—2009.04 广西来宾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党组成员;2009.04—2010.02 广西来宾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党组成员,市市政管理局党组书记;2010.02—2010.03 广西忻城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2010.03—2011.05 广西忻城县委副书记、县长;2011.05—2016.05 广西忻城县委书记;2016.05—2016.06 广西来宾市委副秘书长(正处长级);2016.06—2016.09 广西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忻城县委书记;2016.09—2019.10 广西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忻城县委书记
来源| 广西纪检监察网编辑|梁笑天责编|覃燕燕值班主任丨晏彦广西日报新媒体出品
多个大快人心保护伞广西(广西玉林市来宾保护伞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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