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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管局典型医疗美容(当事人广告第一款医疗美容医疗器械)

分类:美容生活 2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以来,江苏省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突出问题,持续对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等经营场所开展清查整治,严厉查处经营者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虚假促销等违法行为,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现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星海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及虚假宣传案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苏星海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美唇、双眼皮、抽脂、去皱等医疗美容服务,检查发现上述医疗美容服务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在其诊疗大厅的显示屏播放“新海荟宣传片2022”宣传视频,宣传片中含有“星海荟属于台湾医美品牌在台湾拥有19家医学美容机构、星海荟分别与美国、德国、瑞士、韩国等国的顶级医美专家保持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技术精湛的287位全球高级专家加盟”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1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罚款203000元
【案例二】无锡花岛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2年10月20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花岛诊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了三个问题:一是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未在要求的温度范围贮存;二是当事人使用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一次性使用注射针,内外包装均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一次性使用注射针的购进票据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三是当事人将3瓶“保妥适”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使用于周某某等四位顾客,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购进票据、来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12月1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使用注射针36套;2、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3、罚款130000元
罚没款合计143000元
【案例三】新沂市伊曼莎美容养生会所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2年11月5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沂市伊曼莎美容养生会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媤薇妍伊臻颜焕肤喷雾”、“火烈鸟明星浓密睫毛膏”等化妆品时,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供货者营业执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17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00元
【案例四】常熟美伊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注射针,以及发布未经审查、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2022年7月18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熟美伊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诊所内摆放有4张广告海报,内容包含消费者医疗美容手术前术后对比图等
当事人注册的名为“常熟美伊度医疗美容诊所”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一篇广告推文宣传当事人的丰胸项目,并配有患者丰胸前后对比素材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手术室使用的无菌注射针库存150支,规格分别为32G4MM及32G13MM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无菌注射针的合格证明及合法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4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合格证明的无菌注射针150个;2、罚款50000元
【案例五】如皋芭乐美容美发养生店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2022年8月8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皋芭乐美容美发养生店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1台“360磁光净肤仪”向顾客提供“脱毛”服务,该脱毛仪器属于医疗器械,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仪器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2月3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360磁光净肤仪1台;2、罚款20000元
【案例六】宝应县乐活概念皮肤管理中心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及虚构原价促销案2022年10月24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宝应县乐活概念皮肤管理中心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推广销售乐活概念牌美容产品及美容服务套餐,在宣传时使用“中胚层细胞疗法”、“治疗方式”、“治疗方案”、“治疗皮炎”等医疗用语;在《祛痘.护肤套餐详情表》中宣传“祛痘VIP至尊白金卡 原价23800ⅹ 套餐价10880√”、“祛痘至尊白金卡 原价16800ⅹ 套餐价8580√”、“祛痘白金卡 原价12800ⅹ 套餐价6480√”、“祛痘小疗卡 原价3780ⅹ 套餐价2980√”、“祛印套餐 原价9680ⅹ 套餐价3580√”
上述原价均系虚构,当事人开业以来没有以原价销售过相关美容服务套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2022年12月5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360元
【案例七】南京医科大学友谊整形外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22年8月18日,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南京医科大学友谊整形外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海薇玻尿酸塑形1ML,下巴塑形,下巴短小……改善面部……”等医疗美容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
【案例八】泰州星范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22年11月28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泰州星范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乔雅登雅致0.8mL 雅致玻尿酸”的宣传信息,宣传内容为“套餐详情:玻尿酸除皱,品牌:乔雅登,型号:乔雅登雅致玻尿酸,剂量:0.8mL,数量:1支,适用部位:法令纹、面部细纹、鼻唇沟、鱼尾纹、抬头纹(5选1)”
当事人使用的“乔雅登雅致玻尿酸”为“乔雅登雅致”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适用于鼻唇沟皱纹,并非上述宣传内容中的“法令纹、面部细纹、鼻唇沟、鱼尾纹、抬头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月12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8000元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江苏省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管局典型医疗美容(当事人广告第一款医疗美容医疗器械)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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