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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物质身体医疗美容精神(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赔偿事由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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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联网信息的快速传播,人们对医疗美容的认知与态度发生重大改变,愈发重视由外在美带来的精神享受,使得求美群体规模不断扩大
因医疗美容涉及医学、美学等多领域专业知识,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使得司法实践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医疗美容及其损害的特点促使我们对医疗美容以及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研究的不断深入,以期在法律制度、实践等层面对问题进行分析与回应
一、医疗美容损害责任构成求美者主张由医疗美容机构对自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需举证证明满足构成要件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医疗美容机构可就自身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美容自身具有一般医疗行为的侵入性与创伤性,故整体可归入一般医疗的范畴,其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与一般医疗侵权有共同之处,但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1.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官对是否承担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判断需结合医疗美容的特点,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四要件入手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即医疗美容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同时还应当包含医疗美容从业者自身的注意义务
由于医疗美容具有专业性,相较于求美者,医疗美容从业者更了解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要求医美从业者在术中与术后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结果发生,因此对于在医疗美容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具有违法性,系违法行为
第二,存在医疗美容损害后果
即要求求美者接受医疗美容手术遭受人身、财产与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即医疗美容手术失败或者产品使用不当对人身造成的不适、疼痛、感染、残疾等
财产损害主要包含因实施医疗美容手术、因手术失败进行后续治疗而支付的费用以及因遭受医疗美容损害而实际减少的费用
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包含因手术存在瑕疵而未达到预期美容效果导致精神利益的减损、手术失败对求美者的心理以及精神造成的损害以及伤残或死亡后果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
第三,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过错,这一构成要件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疗美容机构及其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与谨慎要求
在医疗美容领域,该过错包含故意与过失
多数情况下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从业者主观心理为过失,而非故意,如在医疗美容过程中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则系以医疗美容为手段实施伤害,不属于医疗美容损害
但如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从业者明知自身无执业资质与资格、明知所使用的美容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属假冒伪劣产品而放任、明知医疗美容手术方案难以达到求美者预期效果而仍继续实施等情形,则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多数情况下医疗美容领域的过失表现为术前与术中未尽到合理的检查与注意义务、术后的监护不力等
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因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医疗美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实务中,法官需借助司法鉴定等手段界定因果关系,查明损害后果的原因系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过错或求美者个人体质等以及该因果关系的程度,进而明确责任承担份额
2.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由求美者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举证证明自身存在免责事由以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医疗美容损害中的一般免责事由主要包含:(1)不可抗力在医疗美容过程中出现的依据现有医学技术难以诊断、预料以及克服的损害即属不可抗力
(2)求美者过错结合相关医疗美容损害案例,美容者过错主要是指求美者不遵医嘱,不配合医疗美容的后期恢复、隐瞒病史或医疗美容史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3)第三人原因该免责事由是指求美者接受医疗美容机构以外的其他美容机构或医美从业者的医疗美容服务,或求美者遭受第三人侵害导致损害结果出现,且该结果的出现与第三人的医疗或侵害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鉴于医疗美容损害有自身独特性,因此在免责事由中还需考虑医美损害的特点
求美者同意:该免责事由是指对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美容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关于医疗美容项目、手术方案、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等问题,求美者明确表示知情与同意或者承诺不追究医疗美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求美者的明确同意或承诺,即表示求美者在明知存在医疗美容风险的前提下仍将自己置于风险中,该情形应归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求美者自身体质:该免责事由是指由于求美者自身特殊体质原因导致于规范化的医疗美容手术术后出现过敏、排异等现象,且难以通过术前检查进行预防与告知
二、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即用金钱对求美者在医疗美容领域遭受的的物质性及精神性损害进行弥补,以保障其权益
1.医疗美容的物质损害赔偿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或过失行为导致求美者在接受医疗美容的过程中遭受身体以及财产上的损害,医疗美容机构应对其过错或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当前立法对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物质损害有较全面的规定,由于医疗美容行为与一般医疗行为存在交叉,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相同之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针对医疗损害有系统性规定,包含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违反义务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责任、损害类型等,对医疗美容损害同样适用,其中就物质损害赔偿范围进行的规定,为遭受损害的求美者主张权利提供救济路径
关于医疗美容物质损害赔偿的内容主要规定于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七条
构成医疗事故的则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中,要求对不同收入群体区分为有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的,分别按实际损失和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证明近三年收入水平的,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但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其误工费有不同的计算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同样区分有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但是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求美群体或患者设定3倍的赔偿上限,难以充分弥补求美者或患者的损失
该方面需在法律层面进行统一,以更好的保障求美者的权益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求美者遭受的损害给予经济上的额外赔偿,其适用目的在于对存在主观恶性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经济上的惩罚
目前惩罚性赔偿主要规定于《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仅对惩罚性赔偿在产品领域的适用进行规定,在医疗侵权章中并未涉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生活消费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进行规定,仅涉及欺诈与明知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继续提供,因而实务中对医疗美容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惩罚性赔偿有不同观点
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计算基准与标准:欺诈的情况下为产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明知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的,为产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的以五百计算,具体金额由法官依据个案进行计算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目前学界主张核心功能为惩罚与遏制,也包含补偿等辅助功能,重点关注行为人主观恶性,对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惩罚,同时对其产生威慑或遏制作用,避免欺诈等不端行为的出现
2.医疗美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的概念,有广义说与狭义说,目前通说采用狭义说,即主张精神损害是因自然人人身权益受损而导致其产生严重精神痛苦的状态,认为精神损害仅包含精神痛苦,不包含精神利益的减损与丧失
精神损害赔偿即对精神损害予以经济上的弥补,该金额的计算应当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价值,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部分学者主张具有补偿、抚慰与惩罚功能
而部分学者主张具有补偿与抚慰作用,并不具有惩罚性
目前主流学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与抚慰功能,并未将惩罚性纳入其中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得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应综合考虑的因素,这为求美者进行权利救济提供了指导,使法官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总结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更重视由更加出众的容貌、形体形象带来的精神愉悦,这使得求美者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因此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
医疗美容行为本身带有侵入性与创伤性的性质,手术一旦失败,将使求美者遭受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
可以申请物质身体医疗美容精神(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赔偿事由惩罚性)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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