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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问题解答读懂纠纷常见法律(合同特许经营费用虚假律师)

分类:护肤产品 26
连锁加盟作为一类发展了十几年的商业经营模式,自2006年到现在,常见于食品零售行业、餐饮服务行业、教育培训、美容保健、物流行业等等
通常来讲,连锁加盟的商业合同,在法律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作者本人工作经验,从被特许人角度出发,本文总结常见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并作解答,供读者参考
目录1.合同标题是“合作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2.没有加盟资质,合同有效吗?可以解除吗? 3.合同约定加盟费是“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还能要求退吗? 4.特许人虚假宣传,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01 合同标题是”合作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不同性质的合同,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的限制,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因此,判断合同性质是确定纠纷中双方责任大小的第一步
在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比较混乱,有些合同名称为合作合同、区域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但实际却是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从标题判断,而是要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从双方的合作模式判断,以当事人真实意思及合同内容为准
如果双方的合作模式有以下特征: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那么该合同即为特许经营合同
02 没有加盟资质,合同有效吗?可以解除吗?生活中常说的“没有加盟资质”,是指特许人没有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或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
“两店一年”是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没有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或者缺少“两店一年”特许经营条件,会导致特许人受到行政处罚,但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但合同有效不代表不可以解除,结合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形,被特许人可以主张特许人根本违约,继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03 合同约定加盟费是“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还能要求退还吗?首先,合同约定任何费用“不予退还”,都有可能被判定为法律上的无效格式条款,因为这类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约定无效
其次,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常见的费用有“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二者存在区别,如果是“加盟费”视为一次性费用,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先判断双方责任大小,然后判断该费用是否应当返还以及金额大小,如果是“品牌使用费”,要根据合同期限以及履行实际时间判断退还金额
04 特许人虚假宣传,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在实操中,需要注意虚假宣传的程度,是否实际影响了被特许人的客观认知,最终导致其被欺骗的情况下签约
以最高院在2015年发布的案例为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427号),该案件中,特许人隐瞒了商标并未注册的事实,在签发的加盟证书以及产品培训手册、宣传彩页以及公司网站网页上使用了该商标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角明显位置标注了注册商标的符号
法院认为,特许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被特许人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问题,又无法判断是否能够退费,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再决定和选择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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