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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典型医疗美容案例(医疗美容被告机构诊所张某)

分类:美容项目 38
所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疗美容在如今似乎更好的诠释这点,当然,有些朋友也调侃,现在的美女越来越网红脸,也就是基本一个模样
但是,虽然医疗美容尤其整容本身是每个人的自由,只不过很多时候整着整着就出问题了,比如常见报端多少人组团去韩国美容后,又组团到韩国索赔的事件,国内当然也不乏此类纠纷
相信各位朋友圈里也或多或少有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朋友,而随着医疗美容尤其整容行为越来越多相关纠纷发生的几率也随之增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发布了“315”典型案例之一就有“消费型的医疗损害纠纷”
就此,本文梳理一下有关医疗美容的典型案件,之后分析一下这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索赔路径问题
一.典型案例引述:案例一: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
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案例二:张某与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8月8日,张某与美容诊所签署《模特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某以68500元的公司模特优惠价享受项目包括:1、隆鼻术;2、鼻头、鼻翼、鼻孔缩小术;3、朝天鼻矫正术;4、鼻小柱延长术;5、鼻被整形术;6、驼峰修复术
经张某、美容诊所一致确认,张某共向美容诊所支付整形、美容费用共计68500元
2021年8月9日,张某在美容诊所处进行“隆鼻术+朝天鼻矫正术+鼻小柱延长术+驼峰修复整形术”,并签署《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
该同意书中无手术医师签名
美容后,张某出现了鼻部不适
故于10月23日,前往天津市总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鼻中隔溃疡并软骨坏死外露,需手术治疗
张某多次找到美容诊所要求退款及赔付
美容诊所认为操作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不能赔付张某
故张某在11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医疗美容费并赔偿其就医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判决美容诊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医疗美容费685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医疗费5091元
案例三:孙某与某美容门诊部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孙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被告)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术”
术后,孙某因术区出现血肿在被告处行“鼻部血肿清创术”
孙某认为,被告在其网站及电话咨询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其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美容整形,且被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与诊疗常规,在缺乏相关技能的情况下擅自手术造成其鼻部肿胀、流脓、左侧凸起、呼吸困难等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对孙某存在欺诈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某公司投资设立的营利性机构,系门诊部,并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级
但被告在其网站上及向孙某营销中宣称其系“某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某医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 整形外科医院所属 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
孙某为行鼻部整形术,全额自费向被告支付两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对孙某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某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虚假宣传对孙某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孙某的三倍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及其他合理的诉求
案例四:徐某与被告某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徐某到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被告)做隆胸修复术
术后,徐某被诊断为“右乳房假体破裂?乳房偏大”,并进行手术治疗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徐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其植入非合同约定品牌的假体,且假体来源不明,无法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假体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因被告无法提供假体产品识别码,且该假体已经停产,不能提供足够的样本数量导致无法鉴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假体品牌,且无法证明实际使用的假体质量合格,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徐某植入假体的费用,并赔偿徐某因对其植入来源质量不明的假体出现“右乳房假体破裂?乳房偏大”问题而更换假体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案例五:黄某某与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黄某某经被告某咨询公司介绍,到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做隆鼻整容手术
术后,原告黄某某被诊断为“鼻中隔中上端穿孔”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咨询公司和某医疗美容诊所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整容手术费共计14万余元
裁判结果: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因某医疗美容诊所无法提供黄某某的就诊病历,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
依据法律规定,因某医疗美容诊所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且因缺少病历资料导致无法鉴定,进而导致无法查清“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与黄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案件事实
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就黄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索赔路径分析上面五个案例当中,最凸显的还是有关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所导致的惩罚性赔偿案件
从法理上来说,就诊者与医疗美容机构可能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就诊者就其美容项目向医疗美容机构提出要求达到的服务效果,而医疗美容机构同意并提供相应的美容服务的,此时双方建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医疗美容机构而言,就诊者是消费者,自身则是经营者,适用的是《民法典》合同篇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而如果在实施诊疗过程,又造成了就诊者的人身伤害事件,则适用的是《民法典》侵权篇尤其是《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在出现竞合时,就诊者的索赔只能从两种法律关系中二选一,因为违约和侵权不能两个索赔同时进行,本身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和证明责任不同
如果就诊者以医疗美容机构违反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为索赔路径,那么,就诊者需要证明医疗美容机构违反前述合同的约定,索赔诉求中不能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而证明医疗美容机构违约基本都是过错责任原则,很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推定过错的情形
但,如果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侵权作为索赔路径,则主张索赔的范围相对于违约来说更广,在举证责任中可以充分利用《民法典》侵权篇、《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减轻自身的举证责任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乎就诊者受到损害时基本都是以存在侵权事由进行索赔的,而涉及虚假宣传而引发的侵权事件时,基于《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有关赔偿事项较为笼统,故而,法院在具体判赔时,又以就诊者是消费者的身份,参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规定的惩罚性条款进行裁决,这点有利于加大对美容消费者的保护
因为,消费者本身与经营者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尤其在医疗美容消费行为中,基本上,只要消费者自身愿意(当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或者自残),身体每个部位几乎都可以进行整容美容,因此,更需要医疗美容机构对自身的经营行为违法侵权行为进行“重罚”以规范此行业的部分“乱象”
另外,作为医疗美容的消费者来说,需要特别注意自身的权益,当然权利也不能滥用
医疗美容的消费者在消费时需要保留好自身的服务合同、医疗美容机构的宣传资料、自身的消费事项、病例就诊记录、消费的银行流水等,如果在发生医疗美容侵权事件时,应及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
在消费时,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免责条款、广告宣传以及医护、医生人员的履历要有自身的判断,切勿过分依赖医疗美容机构单方所提供的信息
另外,对于医疗美容过程中可能用到的医疗器材器械、药品等需要查阅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明等文件
对于存在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机构的医疗美容机构,需要核实消费的具体机构与签约或者付款的机构是否同一,避免索赔时增加确定具体对象的难度
而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来说,切勿进行虚假宣传,尤其在从事具体医疗项目时,应注意规范治疗,所用医疗器材器械、药品等必须合法合规,否则除了可能面临惩罚性的民事责任外,还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规范、诚信经营才是生存发展之道
路径典型医疗美容案例(医疗美容被告机构诊所张某)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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