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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买卖产品(美白产品原告李某被告)

分类:护肤产品 30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市场上的美容产品鱼龙混杂遇上“三无”的美容产品小心“美容”变“毁容”案件详情2022年年底,李某看到陈某发布在某社交平台上的“美白针”经验分享贴,添加了陈某个人微信号
陈某称其系某皮肤护理中心(以下简称美容中心)员工,通过微信给李某发送了“美白针”的报价表、商品信息、注射方法、店铺照片等
李某得知该“美白针”为未通过国内药监局审核的进口商品经过再三考虑决定购买该“美白针”并先后向陈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和12400元尾款李某收到货后翻译了包装上的内容发现该商品需要低温保存但该美容中心并未按要求保存李某认为该“美白针”可能存在变质的情形要求退货美容中心以“美白针”为纯进口为由拒绝退货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物款1440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经过审理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 ↓ ↓买卖“美白针”合同是否有效?就合同效力问题而言,根据案涉“美白针”成分、功能及静脉注射的使用方法,其符合药品的定义,但案涉“美白针”无正规的进口手续,亦未注明产品批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应认定其为“劣药”,在市场中应禁止此类交易,故本案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美白针”合同无效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款?就十倍赔偿问题而言,被告某皮肤护理中心过错明显,其在明知出售的“美白针”属于国外生产的药品及供货人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此商品出售给原告,且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海关报关单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另,原告应当对进口药品具有一定了解,其在明知涉案“美白针”在没有正规手续的情况下仍主动要求购买,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将案涉“美白针”退还被告被告将购买款退还给原告据了解,该违法线索已被举报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涉案“美白针”产品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审核和进行备案手续,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获得官方认可,“美白针”是否因个体差异对人体造成伤害仍不可知,被告医疗美容机构出售“美白针”的行为欠缺合法性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但医疗美容行为具有一定风险性,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广大消费者切莫轻信广告宣传或他人介绍,要“擦亮”眼睛,注意查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相关诊疗、手术人员的资质,以免使微整形变成“危”整形;在购买美容产品、接受美容服务时亦不可贪图便宜,以防落入“美丽陷阱”
END来源: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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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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